贾占全与宏峰(福建)有限公司、宏峰(福建)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8-31 18:36
原告贾占全,男,汉族。

被告宏峰(福建)有限公司 住所地 莆田市城厢区荔城大道太平洋中心C区B幢商住楼21B-22号六层。

法定代表人蔡慧钦。

被告宏峰(福建)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 住所地 贵阳市金阳新区黔灵山路世纪金源国际财富中心B栋10楼。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占全与被告宏峰(福建)有限公司、宏峰(福建)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贾占全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贾占全自愿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贾占全撤回起诉。

审判员  卢方林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廖贞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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