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08-31 18:35
原告贺某某,女,汉族,绥阳县人。

委托代理人王郢,贵州名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元杰,贵州名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李某,男,汉族,简阳市人。

原告贺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邓厚羿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贺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郢、李元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认识,2009年X月X日生育儿子李某甲,2012年X月X日在四川省简阳市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双方争吵越来越多,加之被告经常外出打工,夫妻聚少离多,致使夫妻感情破裂。故起诉,请求判决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儿子李某甲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生活费500元。

被告李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但在庭审过程中致电本院称其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并称小孩现随其生活,夫妻共同的钱被原告拿走,孩子生病原告也不管。

经本院审查,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一、原告贺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予以准许;

二、小孩李某甲由被告李某抚养,原告贺某某自2015年4月1日起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500元至小孩独立生活时止。

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被告各承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诉讼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邓厚羿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陈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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