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刘松,经理。
被告邹晓庆,女,汉族,其他不详。
本院受理原告贵州三星余工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与被告邹晓庆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因双方合同约定如发生纠纷,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之规定,原被告双方对管辖的约定有效,本案应当由双方约定的原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方所在地在遵义市汇川区广州路,故本案应当由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之规定,本案应当移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受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受理。
审判员 陈钰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冯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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