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冉景辉,贵州舸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某某,男,汉族,遵义市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付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 姚 远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刁孝娟
")委托代理人冉景辉,贵州舸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某某,男,汉族,遵义市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付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 姚 远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刁孝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