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守钟诉天柱县社学平牙砖厂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08-31 18:35
原告陈守钟。

被告天柱县社学乡平牙砖厂(以下简称平牙砖厂)。

住所地:天柱县社学乡平牙寨野鸡冲。

投资人陈坤君,男。

被告陈坤君。

原告陈守钟诉被告平牙砖厂、陈坤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守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平牙砖厂、陈坤君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守钟诉称:2014年10月至2015年2月期间原告为被告拉煤渣,被告欠原告煤渣款40000元。现被告平牙砖厂倒闭,法定代表人不知去向,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请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欠款40000元。

原告陈守钟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交的证据有:

1、身份证。用以证明原告的身份;

2、陈坤君出具的欠条一份,用以证明被告欠款的事实。

被告平牙砖厂、陈坤君未作答辩。

本院依法调取的证据有:

1、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二份;

2、天柱县社学乡平牙砖厂转让协议一份、收条一份、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一份。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及本院依法调取的证据效力作如下认定:

原告提供的证据及本院依法调取的证据具有合法性、真实性、相关性,被告未出庭参加诉讼,视为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及本院依法调取的证据放弃质证及答辩的权利,本院予以采信。

经审理本院认定:2014年10月至2015年2月期间原告给被告平牙砖厂供煤渣,欠原告陈守钟煤渣款40000元,被告陈坤君出具了欠条给原告。2015年6月被告平牙砖厂停业至今,且所有管理人员均已离开砖厂。为此,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决二被告支付所欠的煤渣款40000元。

另查明:被告平牙砖厂为个人独资企业,原投资人为陈钦群,经营范围及方式为生产销售红砖。2014年1月8日陈钦群将平牙砖厂转让给陈坤君所有。2014年1月16日天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向陈坤君颁发了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投资人为陈坤君。

本院认为,被告平牙砖厂买受原告货物,应按约定支付货款,被告平牙砖厂不按约定支付货款,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对原告陈守钟要求被告平牙砖厂支付所欠货款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陈坤君系被告平牙砖厂的投资人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平牙砖厂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陈守钟货款40000元。被告陈坤君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平牙砖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其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可在本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审 判 长  杨 德 华 

人民陪审员  袁 仕 高 

人民陪审员  蒋 梅 贞 

二○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郑桂炀(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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