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罗孝堂,贵州十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向小军,贵州十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周义均,男,汉族,遵义市人。
被告周仕祥,男,汉族,习水县人。
被告周勇,男。
本院于2015年8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梅国萍与被告周义均、周仕祥、周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原告梅国萍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梅国萍撤回起诉。
审判员 莫红梅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吴乾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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