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丁汉芬,女,汉族,遵义市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远近与被告丁汉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蔡远近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蔡远近撤回起诉。
审判员 姚 远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周慧敏
")被告丁汉芬,女,汉族,遵义市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远近与被告丁汉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蔡远近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蔡远近撤回起诉。
审判员 姚 远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周慧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