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蔡伦,男,汉族,遵义市人。
原告庞现学与被告蔡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庞现学撤回起诉。
审判员 韩 帅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田茂玲
")被告蔡伦,男,汉族,遵义市人。
原告庞现学与被告蔡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庞现学撤回起诉。
审判员 韩 帅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田茂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