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敖某某,男,汉族,金沙县人。
原告代某某与被告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代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代某某承担。
审判员 刘 沂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唐鸿娅
")被告敖某某,男,汉族,金沙县人。
原告代某某与被告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代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代某某承担。
审判员 刘 沂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唐鸿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