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孟美杰,女,汉族,住遵义市。
被告遵义红花岗区济仁医院。住所地遵义市红花岗区南舟西路一号。
法定代表人郭光荣,该医院院长。
原告孟昭轩与被告遵义红花岗区济仁医院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孟昭轩撤回起诉。
审判员 王永红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陶晓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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