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城中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肖宗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8-31 18:32
原告遵义市城中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中华南路71号内西域港湾201室。

法定代表人王荣英,该公司经理。

被告肖宗伟,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遵义市城中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遵义市城中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遵义市城中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许锦桃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夏子捷

")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