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袁敏鳌。
委托代理人张吉利,遵义市金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副经理。
被告羊方元,男。
原告遵义市金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羊方元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遵义市金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10元,由原告遵义市金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谢 军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祝江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