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百颐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与黎照诚、贵州圣药馨园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8-31 18:32
原告遵义百颐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外环永城路恒运楼。

法定代表人蔡骏,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开颜,贵州崇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黎照诚,男,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

被告贵州圣药馨园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威清路83号B幢负1层20号。

法定代表人石代波,职务不详。

第三人陈年年。

原告遵义百颐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黎照诚、贵州圣药馨园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第三人陈年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遵义百颐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黎照诚、贵州圣药馨园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第三人陈年年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遵义百颐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黎照诚、贵州圣药馨园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第三人陈年年的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遵义百颐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陈 钰

人民陪审员  王凤革

人民陪审员  刘桔荣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冯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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