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蔡骏,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开颜,贵州崇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黎照诚,男,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
被告贵州圣药馨园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威清路83号B幢负1层20号。
法定代表人石代波,职务不详。
第三人陈年年。
原告遵义百颐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黎照诚、贵州圣药馨园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第三人陈年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遵义百颐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黎照诚、贵州圣药馨园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第三人陈年年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遵义百颐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黎照诚、贵州圣药馨园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第三人陈年年的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遵义百颐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陈 钰
人民陪审员 王凤革
人民陪审员 刘桔荣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冯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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