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与彭代强、遵义市金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8-31 18:32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住所地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民主路1号。

负责人王润凯,行长。

委托代理人王颖,贵州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代强,男,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

被告遵义市金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 贵州省遵义市南京路。

法定代表人何清,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与被告彭代强、遵义市金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250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承担。

审 判 长  陈 钰

人民陪审员  刘桔荣

人民陪审员  王凤革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冯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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