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陈道元,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纪刚,贵州乾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谭建霞,女,汉族,遵义市人。
委托代理人郭怀军,贵州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遵义明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谭建霞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邓厚羿实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遵义明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郑纪刚,被告谭建霞及其委托代理人郭怀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是金帝世家项目建设的被拆迁户之一。原被告于2006年7月7日签订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约定,原告于2008年1月前以金帝世家A栋住宅房三套还房给原告,与被告的原房进行产权调换。后因受全球金融风暴影响,原告未能按时还房。但现已交付还房。从2011年9月下旬开始,在不具备交付条件的情况下,被告陆续强占了A栋负一层14号、15号、37号、38号、39号、40号营业房及营业大厅通道,一直使用至今。上述房屋已于2008年6月10日出售给案外人袁冬。经多次交涉,被告仍未归还,故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将其侵占的“金帝世家”A栋负一层14号、15号、37号、38号、39号、40号营业房及营业大厅通道立即返还原告。
被告辩称,我未实际占用原告起诉的营业房及通道,希望原告能够提供我侵权的证据。被告认为本案系侵权纠纷,但原告是基于房屋拆迁安置起诉,因此我反诉请求判决被告支付过渡费、面积差补款273185元。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房地产开发企业。因开发金帝世家房产项目,原、被告于2006年7月7日签订《遵义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约定拆迁被告房屋290.29m2,简易房26.4m2,于2008年1月前归还被告住宅房3套。2011年6月30日,原告向被告移交还房,同时在《房屋移交通知书》中载明,周转过渡费截止2011年6月底,被告应补还房超面积款8120元,原告应付周转过渡费281305元,相抵后,原告应付被告273185元。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遵义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房屋移交通知书》等证据在卷,并经庭审质证。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返还无权占有的房屋,其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其主张的房屋的权利,但不能证明被告占有使用了原告诉称的房屋。经本院现场核实,亦不能查实该部分房屋为被告所占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的规定,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请求原告支付拖欠过渡费,因该请求系另一法律关系,本案不予审理,被告应另行主张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遵义明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还应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向本院或者向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邓厚羿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赵 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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