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图芬与赵璐抚养费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6-08-31 18:30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图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小军,系赵某之法定代理人。

上诉人陈图分与被上诉人赵某、赵小军抚养费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习民初字第12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7日在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图分与被上诉人赵小军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陈图分与赵小军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2年5月20日生育女儿赵某。后因感情破裂,赵小军向一审法院起诉离婚,该案在庭审过程中,赵小军当庭明确表示“子女赵某由我抚养,放弃陈图分给付抚养费。”经审查,因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且陈图分经济状况困难,一审法院作出(2007)习民一初字第110号民事判决,判决二人离婚,婚生女赵某由赵小军抚养,并由赵小军一次性补偿陈图分2 000元。陈图分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作出(2007)遵市法民一终字第339号民事判决,对离婚及子女抚养判决事项予以维持,改判由赵小军一次性支付陈图分经济补偿费15 000元。现赵某、赵小军主张,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赵某逐年长大,需用钱的地方越来越多,加之赵小军常年生病,丧失部分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特向法院诉请判令:1、陈图分每月支付子女生活(抚养)费用700元至孩子独立生活为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陈图分承担。

一审法院另查明,陈图分生育赵某时出现医疗事故,导致其身体九级伤残,现因身体常年患病,一直处于持续治疗状态,目前无经济收入,经济特别困难。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抚养子女系父母应尽的法定责任。本案中,原告赵小军与被告陈图分因夫妻感情破裂而经法院判决离婚,双方在离婚诉讼过程中已对子女抚养事宜进行了明确,原告赵小军在离婚诉讼庭审过程中已明确放弃由被告陈图分承担子女抚养费用,由其自行抚养女儿赵某,故其诉请被告给付子女抚养费用于法无据。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之规定,被告辩称其不承担原告赵某子女抚养费用的辩解意见与此不符,故原告赵某诉请被告给付子女抚养费用可酌情考虑。但近年来,被告陈图分因生育原告赵某出现医疗事故致其身体九级伤残,现常年疾病在身,四处医治,且无经济收入,导致其生活极为困难,本院结合目前当地农村消费水平,酌情判令由被告陈图分承担赵某抚养费用200元/月,其余的子女抚养费用由原告赵小军自行承担。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第11条之规定,判决:一、由被告陈图分从2015年6月起每月25日前支付赵某的子女抚养费用贰佰元整(¥200)至赵某年满十八周岁止;二、驳回原告赵某、赵小军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陈图分负担。

宣判后,陈图分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驳回赵小军的诉讼请求。理由为:1、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赵小军离婚时已将3万元集资款产生的本金及利益一次性支付给赵小军作为赵某抚养费,因此赵小军离婚时已放弃抚养费;2、赵小军有固定的工资收入及土地承包收入,而上诉人则无经济来源,且患病在身,确实无力承担女儿的抚养费。

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相同。经审查,原审法院经庭审质证而认定的证据合法有效,能够证明原审查明的事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上诉人陈图分与被上诉人赵小军离婚时,赵小军口头承诺独自抚养女儿赵某,自2007年离婚以来,赵某一直随赵小军生活,并由赵小军独自承担赵某的生活费,陈图分与赵小军之间对子女抚养及抚养费负担的约定符合法律规定,但该约定不能阻止被上诉人赵某向父母任何一方主张抚养费。现赵某请求其母陈图分承担一定抚养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对赵某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陈图分上诉称与赵小军离婚时已将共同财产3万元本息一次性支付给赵小军,作为预付赵某的抚养费,但一、二审程序中,陈图分均未举证证明该项主张成立,故本院不予采纳。关于抚养费的标准,原判综合赵某的实际需要、本地的实际生活水准和陈图分身患疾病、无稳定收入来源等各种因素,酌情判令由陈图分自2015年6月起每月支付赵某抚养费2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维持。原判审判程序合法,判决结果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陈图分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吴 雨

审 判 员  张 睿

代理审判员  罗小龙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 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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