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舒某某,女,遵义市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某诉被告舒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夏某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夏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夏某自行承担。
审判员 王继霞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亚洲
")被告舒某某,女,遵义市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某诉被告舒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夏某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夏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夏某自行承担。
审判员 王继霞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亚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