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罗军,男,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
被告遵义中建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曲清飞,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郑勇,贵州山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托候元元,员工。
原告熊利刚诉被告遵义中建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熊利刚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遵义中建地产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熊利刚自愿撤回对被告遵义中建地产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熊利刚撤回起诉。
审判员 陈钰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冯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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