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国平与程玉清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16-08-31 18:29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钱国平。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程玉清。

再审申请人钱国平与被申请人程玉清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遵市法民一终字第1721号,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钱国平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玉清的12285元购房款,是付给三四一四厂的,不是付给吴志强。程玉清是通过欺诈手段取得房屋,故二审判决认定协议有效错误。请求:撤销二审判决并对本案立案再审。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房屋系申请人与丈夫吴志强(已去世)夫妻共同财产,吴世强与程玉清签订的《房屋转卖协议》申请人亦认可由其书写,故协议应属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申请人称购房款未支付给吴志强,经本院核实,程玉清以吴志强名义向国营三四一四厂交纳购房款、修理费、办理房产证工本费等共计13813元,2001年7月15日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给申请人17046元,证明被申请人程玉清已按约履行了自己的义务。申请人称程玉清是通过欺诈手段取得房屋的理由未向本院提交证明其主张的依据,故申请人所持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钱国平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刘 毅

审判员  陈新辉

审判员  胡海燕

二0一五年 七月 十七日

书记员  吴 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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