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娄驰龙,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航,贵州宇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黄涛。
再审申请人桐梓县大娄山龙祥绿色食品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黄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汇川区人民法院(2014)汇民一初字第19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桐梓县大娄山龙祥绿色食品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申请人向黔创公司借款500万元,归还后,黔创公司认为还应支付利息30万元,便派人干扰申请人的生产,只好违心与黄涛签订《借款合同》,黄涛并未支付借款30万元,《借款合同》未实际履行,申请人不应支付借款30万元。法院只是向申请人厂里的看守人员送达了相关法律手续,没有通知申请人参加诉讼,程序违法,请求撤销(2014)汇民一初字第1964号民事判决,依法再审。
本院认为,如果黔创公司无理干扰申请人的生产,申请人应该向公安机关报案,而不是签订《借款合同》,申请再审期间,申请人也未提供黔创公司或黄涛协迫其签订《借款合同》及黄涛未支付借款30万元的相关证据。法院根据相关规定,向申请人送达了相关法律手续,经查,该程序符合法律关于送达的规定。据此,申请人桐梓县大娄山龙祥绿色食品有限公司所持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桐梓县大娄山龙祥绿色食品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刘 毅
审判员 陈新辉
审判员 胡海燕
二0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吴 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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