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遵义正林化工有限公司(原遵义正维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昆明路叶红村民组内。组织机构代码78019322-8。
法定代表人王正维,公司董事长。
被告王正维,男,汉族。
原告严玉清与被告遵义正林化工有限公司、王正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严玉清撤回起诉。
审判员 王永红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陶晓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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