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春育与遵义市明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8-31 18:27
原告谢春育,女,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

委托代理人刘玉智,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

被告遵义市明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遵湄路“金帝世家”小区。

法定代表人陈道元,经理。

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受理原告谢春育与被告遵义市明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春育撤回起诉。

审判员  袁剑利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何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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