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潘森与宋万双、遵义市宇杰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8-31 18:27
原告吴潘森,男,汉族,习水县人。

被告宋万双,男,汉族,遵义市人。

被告遵义市宇杰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董公寺镇。组织机构代码74574894-5。

法定代表人邓作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在玉,遵义市新蒲新区虾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香港路184号盛邦帝标A栋18层。

负责人周树华,总经理。

本院于2015年8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吴潘森与被告宋万双、遵义市宇杰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原告吴潘森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吴潘森撤回起诉。

审判员  莫红梅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吴乾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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