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红诚货运部。
本院在审理原告冉隆木与被告红诚货运部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冉隆木自愿撤回对被告红诚货运部的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冉隆木撤回起诉。
审判员 戴继红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萍萍
")被告红诚货运部。
本院在审理原告冉隆木与被告红诚货运部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冉隆木自愿撤回对被告红诚货运部的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冉隆木撤回起诉。
审判员 戴继红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萍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