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黄天辉,遵义市红花岗区舟水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叶某某,女,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黄天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叶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1998年经人介绍认识而同居生活,同居生活期间,生育长女吴某甲(现年X岁),生育次子吴某乙(现年XX岁)。XX年X月X日双方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因夫妻感情不合,已无法共同生活在一起,被告外出至今下落不明。现夫妻感情已破裂。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女吴某甲、吴某乙由原告抚养;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叶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叶某某经人介绍认识谈婚,XX年X月X日生育长女吴某甲,现在外打工。XX年X月X日生育次子吴某乙,现随原告共同生活。XX年X月X日原、被告在习水县某某乡社会事务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8年3月原、被告在遵义市红花岗区某某镇某某村某某小区居住至今。2012年5月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下落不明。故原告吴某某以前述理由诉来本院。
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证人证言、证明、户口薄等证据在卷佐证,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家庭是维护社会稳定和谐的细胞,原、被告双方虽是合法的夫妻关系,但在共同生活中未能互谅互让、缺乏沟通交流,被告于2012年5月离家外出便从未与原告联系,至今未归,未履行家庭义务,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的规定,被告离家出走已逾两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本院予以准许。原告要求抚养婚生子女吴某甲、吴某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的规定,因被告下落不明,对原告要求小孩由其抚养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本案依法缺席判决。由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叶某某离婚,予以准许;
二、长女吴某甲(XX年X月X日),次子吴某乙(XX年X月X日)由原告吴某某抚养。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被告各承担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还应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向本院或者向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邓厚羿
审 判 员 夏 冰
人民陪审员 刘桔荣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陈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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