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粤马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红花岗区凉水井村平庄大道中段兆强物流市场A区2号。
法定代表人欧阳爱明,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宗维与被告粤马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宗维撤回起诉。
审判员 夏冰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璐
")被告粤马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红花岗区凉水井村平庄大道中段兆强物流市场A区2号。
法定代表人欧阳爱明,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宗维与被告粤马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宗维撤回起诉。
审判员 夏冰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