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春阳与詹崇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8-31 18:26
原告李春阳,男,汉族,遵义市人。

被告詹崇江,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春阳与被告詹崇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春阳撤回起诉。

审判员  夏冰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陈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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