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王连伟,男,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开发区乌江大厦一楼。
法定代表人张家骐,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彭贵,该公司员工。
原告廖光燕与被告王连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廖光燕撤回起诉。
审判员 黄瑾静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田茂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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