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安明与正安县捊焉坪生铁矿厂、刘太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8-31 18:26
原告杨安明,男,汉族。

被告正安县捊焉坪生铁矿厂。住所地正安县捊焉坪。

法定代表人刘太华。

被告刘太华,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安明与被告正安县捊焉坪生铁矿厂、刘太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安明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夏 冰

审 判 员  任礼强

人民陪审员  刘桔荣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 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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