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飞与潘祖宇欠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8-31 18:26
原告杨飞,男,汉族,遵义市人。

被告潘祖宇,男,汉族,成年,住址不祥。

原告杨飞与被告潘祖宇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立案受理,因原告无法提供被告潘祖宇的身份信息及居住地信息,经本院告知其于2015年10月11日前提供被告的信息后,其仍未能提供被告的相应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起诉状应记明下列事项:(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祖华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 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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