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斌,男,贵州省遵义市人。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韩毅、叶家勇,均系贵州上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遵义市盛园达建筑装潢工程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子尹路305号A-3号。
法定代表人陈光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尚宪平,书记。
被告遵义筑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杭州路3栋。
法定代表人卢正清,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图兴、陈斌与被告遵义市盛园达建筑装潢工程公司、遵义筑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两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各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为由,要求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两原告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图兴、陈斌撤回起诉。
审判员 陈利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