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袁某某,女,汉族。
原告甘某某与被告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5年10月14日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 张祖华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 青
")被告袁某某,女,汉族。
原告甘某某与被告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5年10月14日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 张祖华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 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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