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某某与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8-31 18:25
原告甘某某,男,汉族,遵义县人。

被告袁某某,女,汉族。

原告甘某某与被告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5年10月14日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  张祖华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 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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