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都应平,男,成年。
原告胡建国与被告都应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胡建国于2015年10月8日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建国撤回起诉。
审判员 张祖华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刘 青
")被告都应平,男,成年。
原告胡建国与被告都应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胡建国于2015年10月8日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建国撤回起诉。
审判员 张祖华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刘 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