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明举与陈道敏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8-31 18:25
原告腾明举,男,汉族,重庆市人。

被告陈道敏,女,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

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红花岗支行。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新华路8号。

法定代表人刘嘉毅,行长。

委托代理人谭瑞卫,员工。

本院于2015年9月6日受理原告腾明举与被告陈道敏物权确认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腾明举撤回起诉。

审判员  袁剑利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露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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