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罗德强,男,汉族,遵义市人。
被告何润菊,女,成年,住址同上。
被告胡碧华,女,汉族,遵义市人。
原告罗德珍与被告罗德强、何润菊、胡碧华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德珍撤回起诉。
审判员 张祖华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 青
")被告罗德强,男,汉族,遵义市人。
被告何润菊,女,成年,住址同上。
被告胡碧华,女,汉族,遵义市人。
原告罗德珍与被告罗德强、何润菊、胡碧华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德珍撤回起诉。
审判员 张祖华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 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