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新江与何里波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8-31 18:24
原告谢新江,男,贵州省仁怀市人。

被告何里波,男,贵州省遵义市人。

委托代理人李光明,遵义市红花岗区老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姜茂春,遵义市红花岗区城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谢新江与被告何里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新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30元,由原告谢新江承担。

审判员  李国政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严亚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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