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旭辉新型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与遵义市安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8-31 18:24
原告遵义市旭辉新型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遵义县鸭溪镇雷泉社区金竹小区。

法定代表人刘朝晖,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熊德智,贵州新长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遵义市安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剑江路社保局旁新印象大酒店D栋。

法定代表人陈瑞碧,经理。

原告遵义市旭辉新型节能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遵义市安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遵义市旭辉新型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遵义市安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遵义市旭辉新型节能建材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遵义市安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遵义市旭辉新型节能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陈钰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冯琳

")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