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英竹天和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袁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8-31 18:24
原告遵义市英竹天和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民主路纪念广场。

法定代表人包万刚,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磊,贵州崇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袁佳,男,汉族,贵州省贵阳市人。

原告遵义市英竹天和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袁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遵义市英竹天和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袁佳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遵义市英竹天和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袁佳的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遵义市英竹天和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陈钰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冯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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