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红色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与牟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8-31 18:24
原告遵义红色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红花岗区法院街。

法定代表人李广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安丽,贵州山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牟静,男,汉族,遵义县人。

本院受理的原告遵义红色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牟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遵义红色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牟静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遵义红色旅游(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牟静的起诉,这是对其依法享有的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遵义红色旅游(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张兴成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刘贵亮

")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