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红色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与遵义市紫璇酒业有限公司、奉宝珠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8-31 18:24
原告遵义红色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子尹路。

法定代表人李广勤,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安丽,贵州山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遵义市紫璇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红花岗区杨柳街红色旅游商业街。

法定代表人奉宝珠。

被告奉宝珠,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

本院于2015年7月7日受理原告遵义红色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遵义市紫璇酒业有限公司、奉宝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遵义红色旅游(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袁剑利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何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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