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李广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安丽,贵州山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孟奎,男,汉族,遵义市人。
本院受理的原告遵义红色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孟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遵义红色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孟奎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遵义红色旅游(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孟奎的起诉,这是对其依法享有的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遵义红色旅游(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张兴成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刘贵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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