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汤正伟,男,该公司经理。
被告李福强,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
原告遵义市红花岗区宏伟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福强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遵义市红花岗区宏伟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遵义市红花岗区宏伟运输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李国政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严亚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