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陈铭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树泽、叶家勇,均系贵州上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贺龙乾,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
原告遵义市红花岗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诉被告贺龙乾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6日立案受理时,原告申请缓交受理费,本院准许缓交,并明确在下判前交清。本案经开庭审理后,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向原告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通知原告在收到《缴纳诉讼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缴清案件受理费2290元。原告遵义市红花岗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至今未缴纳案件受理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之规定,本案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袁剑利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何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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