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徐骏,经理
被告冯焕静,男,汉族,遵义县人。
原告遵义市富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冯焕静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本院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遵义市富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遵义市富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审判员 卢松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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