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建平与骆昌平、李静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8-31 18:24
原告赵建平,男,遵义市人。

委托代理人胡宇飞,贵州舸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雪莲,贵州舸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骆昌平,男,遵义市人。

被告李静贤,女,遵义市人。

本院于2015年8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赵建平与被告骆昌平、李静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赵建平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赵建平撤回起诉。

审判员  莫红梅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吴乾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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