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胡宇飞,贵州舸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雪莲,贵州舸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骆昌平,男,遵义市人。
被告李静贤,女,遵义市人。
本院于2015年8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赵建平与被告骆昌平、李静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赵建平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赵建平撤回起诉。
审判员 莫红梅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吴乾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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