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张正国,男,汉族,遵义市人。
原告郑勇与被告张正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周 安 应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旭林(代)
")被告张正国,男,汉族,遵义市人。
原告郑勇与被告张正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周 安 应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旭林(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