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柘友维,女,汉族,遵义市人。
原告钱钞与被告柘友维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钱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钱钞承担。
审判员 王梓安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李 珂
")被告柘友维,女,汉族,遵义市人。
原告钱钞与被告柘友维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钱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钱钞承担。
审判员 王梓安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李 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