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蒲旭,贵州省施秉县人。
被告李鸿,贵州省施秉县人。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国强,系该公司经理。
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南京路国安花园一、二层。
本院在审理原告蒲频诉被告李鸿、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蒲频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鸿、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蒲频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在本院宣告判决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蒲频撤回对被告李鸿、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20元,减半收取210元,由原告蒲频承担。
审判员 陈 静
二O一五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陈太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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