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县盛鑫建材有限公司与贵州电力建设第一工程公司、贵州电力建设第一工程公司送变电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8-31 18:23
原告遵义县盛鑫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 贵州省遵义县龙坑镇谢家坝社区。

法定代表人王选刚,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愿、杨守东,均系贵州十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电力建设第一工程公司。住所地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皂角井。

法定代表人孙洪力。

被告贵州电力建设第一工程公司送变电分公司。住所地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皂角井。

负责人焦杰峰,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遵义县盛鑫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电力建设第一工程公司、贵州电力建设第一工程公司送变电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双方已经达成庭外和解为由,要求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遵义县盛鑫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遵义县盛鑫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陈利

二○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敏

")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