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亨通运输有限公司与段昭勇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8-31 18:22
原告遵义市亨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长沙路(汽车城旁)。

法定代表人王文友,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权,员工。

被告段昭勇,男,白族,贵州省大方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遵义市亨通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段昭勇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调解为由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段昭勇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遵义市亨通运输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段昭勇的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遵义市亨通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遵义市亨通运输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田应雪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江孟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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